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19年07月05日|5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来自孝感的王某某慕名找到本律师,在与王某面谈并详细了解情况后,本律师认为虽然王某某的外伤是因为自己不慎摔伤所致,但接诊医院在随后的诊疗活动中确实存在过错,从经济性和法律效果上分析,有诉讼维权追究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的必要。诉诸法院后,对方医院辩称,原告因高空坠落伤入院,自身伤情严重,其损害后果系其外伤所致,并非医院的治疗行为所致,医院自身没有过错。双方僵持不下,本律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医院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内容为医院是否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该鉴定所于2018年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动力化”治疗择期欠妥当、第三次手术除去内固定物交代欠清楚、告知欠全面的过失,患者提供的左股骨髓内钉与院方手术记录的不符,上述过失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180天、护理90天、营养12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告医院对此鉴定意见不服,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最后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本律师进一步指导王某搜集相关证据作为计算赔偿款的依据,医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在本律师的持续的推动下和王某的配合下,案件取得了胜利,王某对本律师表达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