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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ICU病房死亡,医院未完全尽到职责仍应担责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19年07月03日|28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陈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其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2月22日因头晕乏力、糖尿病足疼痛难忍、由120救护车送到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收治住院。住院第二天,李先生出现意识模糊、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被送到ICU抢救。2月24日晚上9时许,李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申请了死因鉴定,结论为“符合因冠心病合并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陈女士询问该院是否诊疗存在过错,可否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

陈女士从广州来到本律师武汉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在看过病历资料并详细了解了相关事实后,初步判断,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诊疗护理不规范、对于医学检验数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为将病情完全告知家属、病历书写也存在缺陷,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听完本律师的分析和法律意见后,出于本律师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特长和对本律师的信任,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

2016年7月本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广州荔湾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为了查明医院到底有无过错、过错与李先生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李先生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庭审期间,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持反对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过多次庭审环节,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18465元。原告服判不上诉,几日后,领取了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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