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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上诉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拆迁所得据为己有,法院判定应当返还给子女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19年06月05日|7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范某栋、毕某菲共同返还范某拆迁款9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由范某栋、毕某菲承担。事实和理由:范某系范某栋、毕某菲的女儿。范某在武汉某地一带的一套房屋被依法拆迁后,于2015年8月4日获得一笔总额为974,851元的拆迁款。由于当时范某的丈夫李某峰因诈骗罪一直被羁押,涉及诈骗金额四百多万。范某、范某栋、毕某菲均担心该笔拆迁款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执行。于是经协商,一致同意将该款项交由范某栋、毕某菲代为保管。范某在2015年8月21日将940,000元汇入毕某菲银行账户,正式交由范某栋、毕某菲保管。但此后,范某栋、毕某菲将其占为己有,拒绝返还。

被告范某栋、毕某菲辩称,范某诉状中提到的房屋,是毕某菲的母亲王某娥去世之前其单位进行最后一次福利分房。王某娥将此指标给了毕某菲。范某栋与毕某菲将该房屋买下,考虑到范某生活困难,就将房屋过户至范某名下,但房屋两证一直在范某栋、毕某菲处保管。2015年7月6日,该房屋拆迁,拆迁款970,000元。拆迁款下来后,范某栋、毕某菲表示这笔拆迁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范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拆迁款中的940,000元打入了毕某菲的账户,30,000元给了范某。范某栋、毕某菲曾跟范某说过,会在百年之后,对这笔钱妥善安排,但范某仍坚持起诉。范某的丈夫犯罪被抓,范某生活困难。范某栋、毕某菲一直在资助范某,从其生育至今,已资助100,000余元。范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及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范某栋与毕某菲系夫妻,范某系范某栋、毕某菲之女。位于武汉市某地5单元5层3室的房屋(即案涉房屋)。2000年,经房改,毕某菲的母亲王某娥购得该房屋。2003年7月2日,王某娥与范某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范某。当月,范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范某、享有100%产权份额。2015年8月,案涉房屋被拆迁。2015年8月4日,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974,851元被打入范某的账号为62×××53的银行账户。当月21日,范某通过其前述账户向毕某菲的银行账户转账940,000元。后,范某要求范某栋、毕某菲返还拆迁款940,000元未果,遂成讼。

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范某栋、毕某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范某返还拆迁款9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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