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19年06月05日|6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柳某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周某、方某返还定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8000元;3、被告链家公司退还佣金24800元;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柳某与被告周某、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坐落、面积、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原告柳某依约向被告周某、方某支付定金200000元,向被告链家公司支付了佣金。后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房价上涨,被告周某、方某不配合交易事项,并在未沟通情况下妄图通过没有法律依据的通知书解除合同。
被告周某、方某辩称:原告柳某未依约支付首付款210000元,被告周某、方某已于2016年9月8日致函催收,后又在2016年9月17日再次催款,申明如在2016年9月30日下午5时前仍不支付房款,则当日下午6时自动解除合同,原告柳某仍未付款。被告周某、方某已依约解除合同,原告柳某违约在先,其支付的定金200000元(被告周某、方某收到190000元,有10000元在链家公司)作为其违约金不应退还。
经过审查和证据收集证明裁判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柳某与被告周某、方某于2016年6月25日就武汉*期*栋*单元*层*号房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周某、方某向原告柳某退还购房定金190000元;
三、被告周某、方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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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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