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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时,选择调解结案不失为一种好方式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0年09月30日|19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当出生医疗纠纷案件(案件详情见本律师亲办案例:医院未履行在孕妇产检结果异常后的诊断、告知义务,导致孕妇生育缺陷儿,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武汉市江岸区XX于2019年5月立案,原告申请对武汉某妇产医院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产前检查诊断义务,是否违反规范,其诊疗行为与某自出生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以及某子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后期康复费用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武汉大学中南XX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1、武汉某妇产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之子错误出生的后果有关,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未D级(40%—60%);2、被鉴定人之子目前仍为幼儿,不适用评定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后期康复治疗等费用建议根据实际发生额赔付。

鉴于此,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武汉某妇产医院就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等损失承担60%的赔付责任即72807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2、对原告之子后续治疗、康复训练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承担60%赔付责任;3、原告之子的护理费待具备评定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后另行向武汉某妇产医院主张。

庭审完毕后,原告因为本案已经审理的期限过长、加之囿于鉴定意见书很多赔偿项目主张目前无法得到支持,原告已经身心俱疲、不愿再和被告医院打交道、想彻底与被告做个了断,故希望调解结案,被告也不想久拖不决、不想判决后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也有调解意愿。故法庭组织调解,给予双方调解时间。后经过多轮谈判协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庭制作了调解笔录和协议书,后又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此案历时一年半终于结案,原告一方对结果满意,对本律师工作高度肯定。

律师点评: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应当思路开阔,灵活应对。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和解、或者愿意接受卫生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就不一定非得向法院诉讼。毕竟走诉讼流程耗时耗力,另外多半要经过司法鉴定,原告需要垫付高额鉴定费,不一定承受得起。从律师工作任务上讲,即便整个庭审流程走完,只等法院最终判决,也不代表完成了律师代理任务,不代表可以长吁口气、将该案束之高阁,作为代理人,一定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其所想,坚持诉讼判决和和解、调解两条腿走路,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其诉讼目的。这就是律师常挂嘴边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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