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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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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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纠纷及行政处理

发布者:王华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专利 |32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专利权人周某向广州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专利侵权行政调处请求,要求叶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一项外观设计专利(鱼缸),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

 

我们作为叶某的代理律师,经分析案情,认为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以根本性解决问题。后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并被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无效决定。

 

在本案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是:

 

1、依据鱼缸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在先设计公开的立体图的内容可以推定其整体为对称结构。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规定: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

在先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反映产品各面视图的,应当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在先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在先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出产品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则该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也被视为已经公开。

尽管上诉人提出市场上存在少数非对称结构的鱼缸(如:钢琴鱼缸、三角形鱼缸、子弹头鱼缸),但是,根据“在先设计公开的立体图的内容”,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可知:在先设计公开的鱼缸很明显是近似长方体、对称结构的鱼缸,而不可能是钢琴鱼缸、三角形鱼缸或者子弹头鱼缸。上诉人的角度完全脱离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鱼缸后端面。

一般消费者在使用鱼缸时,通常从鱼缸的正面进行观赏,鱼缸后端面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其对鱼缸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到本案,对于专利鱼缸以及在先设计所公开的此类近似长方体、对称结构的三弧面鱼缸,普通消费者显然是从鱼缸的正面进行观赏,一审判决的阐述和认定准确、清楚。上诉人的角度完全脱离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脱离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3、关于鱼缸顶盖。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上诉人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见《意见陈述书》正文第一页倒数第四段,划横线处):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只是从公开的图片看,…上盖是一个平面。(注:请求人提供的无效请求书中所列的附件3即为无效决定书中的附件12005年第5期《水族商情》杂志)。由此可见,上诉人在专利无效阶段是承认在先设计的鱼缸有顶盖的,换言之,专利无效阶段双方对“在先设计的鱼缸具有顶盖”这一事实没有争议,而现在上诉人却不顾在无效审理时自己所陈述和承认的事实,意图推翻此前的意见陈述,认为在先设计的鱼缸无顶盖,系明显违反禁止反悔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事实上,在先设计的鱼缸与专利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在鱼缸顶面有一“细微凸起”,而在先设计的鱼缸顶面为一平面。但所述的“细微凸起”对于鱼缸整体而言仅仅是细微的差别,在整体比例上所占位置很小,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综合而言,在先设计的鱼缸与专利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长条形边框与缸面的比例、结构基本相同,圆柱形立柱的形状、位置基本相同,即已形成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构成相近似。

 

最终,专利复审委、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意见,宣告该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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