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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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伙联营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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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获刑13年案件的刑事辩护

发布者:杜文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975人看过

案件描述

【 案请介绍】

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因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在两人相互撕扯过程中,用水果刀扎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

【 案件辩护】

在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和审查起诉以及一审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一边积极与被害人亲属接触,最终达成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刑事谅解,一边依法调查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确认,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本案的开庭审理。庭前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案件事实得到全面了解。现结合今天法庭庭审调查和相关证据,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1、被告人张某具有投案自首的主观意图,应视为自动投案。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倒下,立即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面对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作为学生的被告人不知所措,内心感到非常害怕,便和自己的朋友去了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旅馆,在旅馆里被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被抓获时也没有反抗拒捕的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些足以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和逃避责任的主观意图。

以上事实通过证据卷以及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李某的证言均已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依据该意见以上第(2)、第(5)款,被告人应视为自动投案。

2、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张某在维护自身免受伤害的同时采取方式不当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200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受到被害人的无端殴打,两人被旁人劝开后,被害人告诉周围的人这事没完。被告人也是听到其他人对被害人的评价后,才在口袋里装了一把水果刀。在晚上,被告人和被害人再次相遇时,被害人显得比较强势,拉拽被告人,在被害人用菜刀挥打被告人头部的过场中,被告人慌乱之中才用水果刀毫无目标的乱扎,才造成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在和被害人接触的时候,被告人当时并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也得到相关证人的证实。

3、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的亲属已经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表示谅解

4、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被告人案发时刚刚过了十九岁不久。身处这个年龄段的人,其思维和自制力尚不能完全象成年人一样那样成熟和理智,正是由未成年走向成年的心理过渡期,遇到事情也容易头脑发热不考虑后果,因此才发生了这种让人惋惜的重大案件。在此之前,被告人没有违法违纪的劣迹,而且一直表现良好,与邻居、同学相处的也比较好。

5、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悔罪态度好 。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星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以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恳请法院本着教育、惩罚、挽救、感化的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特点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十年以下的刑事处罚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谨请法院采纳。

谢谢!

辩护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新峰 杜文发

2011年3月11日

[案件点评]虽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但是,作为正处豆蔻年华的被告人,一时不慎,采取非正常手段解决纠纷而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严重结果,对这个年龄段的人以及所有人应该有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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