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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杜文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83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B与C曾经是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B在A处分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购买营运车辆和周转之用,并出具了借条。且对其中两笔借款口头约定有利息。

B与C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讼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B提出该12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该债务以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为由未予认定。B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未对该债务予以认定。

B与C离婚之后,B已基本丧失了独自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A以B和C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B和C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以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B与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经营,也不能证明B借款时已经告知C。并且对借款人B的陈述事实不予采纳,判决由B来归还A的12万元借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利息,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A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本律师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该12万元借款是否属于B与C的原夫妻共同债务。

【三方陈述及答辩】

上诉人A:三笔借款均发生在B与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是购车、买煤周转 ;口头约定了利息。

被上诉人B承认上诉人A的前两项陈述。答辩认为仅对其中的两笔借款口头约定了利息。

被上诉人C答辩称借钱时自己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代理人意见】

被上诉人C没有证据来证明B所借的12万元用于B个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属于B的个人债务;二被上诉人离婚之诉中,法院对涉案债务是否属实际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效力不能及于上诉人。

【法院判决】

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B和C共同归还上诉人A的借款12万元及其中两笔的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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