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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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伙联营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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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陷入传销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刑事辩护

发布者:杜文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1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被告人1系河南人,大学毕业生。寻找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骗加入传销组织。本案涉案被告人33人,大学生18人。被告人1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辩护。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1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通过三次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1对被害人1(起诉书所指控的第13起犯罪事实)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被害人1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

被害人1与被告人1从没有在一起居住过,被告人1当时居住在上边窑洞,而被害人1一直居住在下边窑洞。被害人1是在姚某、张某某看管了两三天后并同他们一直居住在一起的。

以上事实有2011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对姚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9行)、2011年7月24日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6行)以及2011年7月16日对被告人1的询问笔录(第1页第17行)均可予以证实。

被告人1被他人指派(自己不去也怕被别人殴打)前去殴打被害人1,并不是被告人1对被害人1非法拘禁过程中同时实施的。该打人行为只是一个单独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二.被告人1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

被告人1在看管秦某某、王某某时,只是监督了这两个被害人接听电话;仅仅只有一次跟随着被害人2上过厕所;孟某在被告人1居住的窑洞里呆了不到一天,于是和郭某某一块来的当晚被组织者调换到其他住处。以上事实有各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被告人1对被看管人只采取了跟随、监督电话接听等间接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没有对自己看管的被害人实施威逼、恐吓,扣留等直接限制他人自由的手段。

另已查明,被告人1在此期间没有欺骗或介绍过任何人来到传销组织。

三.被告人1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起诉书依据被告人1打过被害人1这一事实而将被告人1和其他13名殴打过自己所看管的被害人或者欺骗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的被告人列在一起建议建议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这点明显不妥。由于被告人1没有殴打过被自己非法拘禁的人员,也没有欺骗他人参加过传销组织,所以,作为被欺骗被胁迫的被告人1也应该和另外15名被告人一样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来进行处罚。

2、被告人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同案其它当时未归案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体貌特征(2011年7月3日询问笔录第4页第9行),对于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由于父母下岗,家庭享受国家低保,妹妹弟弟正在上大学且均借贷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作为长女的被告人1,正是想为家庭努力挣钱以解燃眉之急,岂料一时的孝心让自己的同学乔某某利用并蒙骗。一个才出大学校门刚刚走向社会的女大学生,还没来得及好好报答父母却糊里糊涂的触犯了法律。对此,我们确实感到惋惜。

鉴于被告人1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有立功悔罪表现,为了达到惩罚、教育、感化、拯救的目的,恳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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