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1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从母屯村大丽路西侧剑川石雕厂从西往东倒车,当车倒至大丽路K141+11米处时,其所驾车货箱上安装的吊杆尾端与从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P90561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云29.12707号大中型拖拉机系经非法改装、肇事前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喇叭装置不合格;该车未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脱管车辆,达到报废车辆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和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案件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案件实际的,已采纳,判处缓刑。现在被告人和我都成了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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