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遗嘱
将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
3套合计300平方米
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
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
该遗嘱有效吗?
男子去世后,房产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家住深圳的阿成(化名)拥有深圳市南山大冲城市花园的3套房子,合计约300平方米,市值接近4000万元。他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这些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梅姨(化名)。 阿成在遗嘱中提到,因妻子英姐(化名)长期沉迷于麻将而忽视家庭,双方经常吵架。1981年,因英姐有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生活。 2001年,因生活需要,52岁的阿成聘请了时年38岁的梅姨作为保姆,后双方日久生情,转变为同居关系,共同生活长达十七年之久。 2015年、2016年,阿成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在妻子英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阿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从法律上讲,英姐仍然是阿成的合法继承人。 关于财产,阿成在2016年8月曾立下遗嘱,又于2017年6月在律师见证下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我愿意将我的所有财产全部赠与梅姨。”然而,英姐拒绝配合过户,梅姨就将英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英姐配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一审二审判决大不同 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阿成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梅姨和阿成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阿成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英姐,一套房产为阿成财产,属于遗产,由梅姨继承。 英姐和梅姨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梅姨和阿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同时,阿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梅姨明知阿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故依法判决阿成做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梅姨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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