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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额借款案件,只有借条无法胜诉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19年08月23日|9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8年8月份,赵某在青岛承包工作,因为工程款未及时发放,造成工人上访。因赵某急需要借钱,通过黄某借款。黄某告知赵某,其有个朋友可以出借给他40万元借款,但需要赵某提前打好收到40万元的现金收条。当时因赵某急需用钱,就按照黄某的要求给其朋友张某出具了一份收到40万元的借条。后因种种原因,张某没有出借给赵某,因赵某不认识张某,就找到黄某,向黄某表达了想要回出具的借条。黄某联系张某后,声称借条现在不在青岛,无法及时返还借条。后因赵某一直索要无果,赵某就告诉黄某,如果黄某不把其出具的借条要回,则赵某欠黄某的几万元钱就不再偿还。以后赵某就与黄某不在联系。2019年年初赵某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才知张某依据其出具的借条把赵某起诉。

【办案经过】

赵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我,我听完被告赵某的陈述后,特别向赵某询问其是否收到张某的借款40万元。赵某坚定的表示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之所以没要回是因为不认识张某,都是通过黄某联系的,现在黄某联系不上。

通过查询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发现原告起诉的依据只有一份赵某手写的借条,并未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张某已经把借款交付给赵某了,40万元竟然全部都是现金交付,还是两个陌生人之间。对于原告张某的起诉,很值得怀疑是否是其是否向赵某真实的履行的交付40万元。我决定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帮赵某打官司。

经过查阅相关案例、实务判决,我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条合同成立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交付借款。通过分析赵某的案件,双方只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即双方达成的借款的合意,但对于借款是否交付,双方存在争议。在此前提下,原告张某应进一步提供交付的证据,对于其主张的现金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大额借款,一方主张现金交付了,另一方主张没有交付,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经过参加庭审,我们发现原告张某主张其40万元是其做工程和部分向亲人借款,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特别是在陈述做工程时声称工程款都是现金交付,他不要银行转账只要现金,对于亲人借款也是只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款也是现金,竟然没有一笔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况且,在原告、被告之前从不认识,就直接把40万的现金全部交付给一个陌生人还不主张利息,对于原告张某的陈述,我们表示很大的怀疑,特别是张某陈述交付现金的当日张某是开车从四川成都一直开车到青岛的,通过向山东高速交警部门落实,在张某陈述交付现金的当天及前后三日内并查询到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山东境内高速上的信息。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向法院表达了我们的意见,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通过我们的努力,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五次开庭公开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承担向张某偿还40万元借款的义务,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赵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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