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由小伙伴一起吃饭喝酒引起的死亡赔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代理的葛某系中途碰见熟人,短暂见面打招呼即离开,一审判决书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判决葛某应当承担责任,经二审,代理律师的取证、举证,二审确定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即发回重审,代理方葛某也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袁某某、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01民终2308号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2日
(2017)赣01民终2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兰,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木华,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原审被告:熊某,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上诉人袁某某、邹某某、葛某、熊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被告万某某、熊某某、熊某、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元,各上诉人预缴的退回各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