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08日|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叶某女和被告任某男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任某名下的房产及附属车位均归女方叶某所有。”离婚后,被告任某拒绝配合叶某办理房产及车位的过户手续。故叶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产及车位归原告叶某所有。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是否都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任某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叶某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结果:原告起诉后,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法院裁定双方的调解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原、被告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男方一直拒绝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又因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有银行按揭贷款,女方担心男方私自将房产过户给他人,因此起诉要求确认产权。经过人民调解,男方表示愿意配合女方办理过户,但不愿再继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的效力后,女方个人前往银行提前将案涉房屋的贷款一次性还清,随后带着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房产证、法院的裁定书等材料到房产局将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合肥市房产局,当事人可以带着法院的文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