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03日|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全面足够的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矛盾冲突频发,薄弱的夫妻感情也最终破裂。2018年4月原告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告未到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故原告再次起诉。
诉讼请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现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再次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审理结果: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律师点评:本案双方均系再婚,理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是婚后,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能积极找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维系家庭生活,且其与前期的女儿也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生活开支较大,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尤其是被告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仅一个月后又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第二次起诉后,被告再次未到庭,没有任何挽回婚姻的意思,故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