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具有违法情形的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后,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分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两种。因此,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当事人,既包括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包括对方当事人,即被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该商标注册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