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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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553人看过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根据规定,注册商标转让还受到以下两项限制:一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二是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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