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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486人看过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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