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30日。为当事人提供复审、诉讼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立即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