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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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629人看过

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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