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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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426人看过

     1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都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的内涵。即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首先要求该商标是驰名商标。

     2该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害,而非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事实用于企业的市场推广。但我国的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驰名商标数量视为政绩。这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手段变成了目的,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剧增、部分“驰名商标不驰名”以及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腐败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要求只有在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3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为防止“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情况出现,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标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机构、组织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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