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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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94人看过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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