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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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提存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59人看过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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