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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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606人看过


合同法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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