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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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04人看过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作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就是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这是因为:
     第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的咨询建议、设计方案、分析调查结论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是受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和预测,只供委托人决策时选择参考,不是直接可以付诸实践的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具有滞后性,委托人是在受托人提交咨询报告或意见后,经过鉴别和取舍后才实施的。而社会客观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此时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否还能适应实际情况,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第三,正确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付诸实施后,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时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不参加委托人对技术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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