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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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