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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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704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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