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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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要求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的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555人看过

    1.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赠与、迁离、重大改造、甩作投资等。
    3.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后,即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因此该项权利可以对抗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一切人,当然也包括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也负有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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