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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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612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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