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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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限制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12人看过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象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这一规定也与其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相吻合。如德国规定,赠与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人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或其价金。但不得请求利息或者其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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