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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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593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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