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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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529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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