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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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条款关于对交付时间的参考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9日|分类:国际贸易 |1014人看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即“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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