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9日|分类:合同审查 |582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