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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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转让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65人看过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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