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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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00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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