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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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56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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