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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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行政复议 |565人看过

    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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