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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的撤销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8日|分类:合同审查 |659人看过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五十四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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