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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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合同审查 |432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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