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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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28人看过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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