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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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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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例外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经销代理 |1008人看过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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