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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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09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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