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具体有:法官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法官不一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员因承担法律职责而拥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或检察权、审判权、处罚权等,这些权力是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手段,要防止这些权力被个人用来谋取私利。禁止国家公务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利于避免商品交换的原则侵入国家机关而影响公务活动,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保持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