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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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离婚 |386人看过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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