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刘海杰律师
执业资质:1330720**********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494人看过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