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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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权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一、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所谓生产、工作是指一切社会劳动。我国妇女参加生产与工作非常积极,国家与社会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根据1994年《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中国女性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高于世界34.5%的比例。因此,我们坚持妇女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权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权而不受干涉,是妇女享有与丈夫平等地位的前提。
     二、参加学习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保证妇女的学习的自由权,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的就业率,对于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保证妇女学习的自由权,对于子女的培养、对于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都是必要的。根据1990年的统计,在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男女两性的文盲比例是3∶7,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大约是6∶4,而大学文化程度的比例约为7∶3,根据1994年《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2年统计,中学生、大学生及研究生的女性比例分别为43.1%、33.7%和24.8%。总的看来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低于男性,仍需要作出较大的努力。因此,婚姻法规定夫妻学习的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
     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所谓社会活动,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来自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夫妻关系的要求。婚姻法对夫妻参与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妇女的。旧中国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新中国建立以后,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据统计,199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妇女已占32.44%;1992年,各级各类学校中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44.5%;1993年,中国已有女科技人员809.7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5%;1993年,中国已有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27万人,占全部医务人员总数的55%;1985年到1993年,中国有国际级女运动健将404人,占中国国际级运动健将总数的51%。这些数字说明,中国妇女基本上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致。公民婚前与婚后截然不同,对配偶、子女、家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现在夫妻双方都要参加工作、劳动与社会活动,家务劳动也是很繁重的。夫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与本条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协商,将参加工作、劳动和社会活动与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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