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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许可决定的通知、登记、公告和终止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行政复议 |633人看过

  专利法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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