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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的强制许可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知识产权 |809人看过

     一、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与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后一项专利如果不利用前一项专利中的某些专利技术就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相之间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其中的专利技术就不能有效实施。显然,这既不利于专利权人,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对相互关联的不同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作了规定。
     二、依照规定,给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否则后一项专利将无法实施的。
    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专利法修改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在技术上先进”,修改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主要是考虑到“在技术上先进”的标准过于宽泛,通常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多少都会比原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所进步,否则就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中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条件。只要后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就可给予其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也不利于保护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利益。
    三、依照专利法规定,在给予后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的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专利权人提出给予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给予其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四、强制许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相关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作出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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