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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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588人看过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布前,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申请人的技术秘密,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可能在专利申请公布前了解专利申请内容的人员,都应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势必给专利申请人造成损失,使专利申请人认为没有安全感而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也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为此,专利法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的保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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